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出生于(略)。
被告人徐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200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在任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任鉴证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在对位于南阳市X路X号的南阳宏昌节能产品有限公司房地产的价格鉴定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进行实地查看,没有参与实际的评估工作,即在该房地产价格鉴定报告书上签字,致使宛城区人民法院按照该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果对该宗房地产依法进行了拍卖,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x元的严重后果。
起诉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身为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员,依法负责涉案物品价格的评估、认证、鉴定工作,在任职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伤失,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认为当时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这个鉴定结论,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很理解,感觉到自己的责任小。
经审理查明:
2004年3月2日,因案件执行的需要,宛城区法院委托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南阳宏昌节能产品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进行价格鉴定,由该价格认证中心李XX(已死亡)具体承办,李XX带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人员到现场勘验,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身为任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任鉴证员,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进行实地查看,没有参与实际的评估工作的情况下,即在该房地产价格鉴定报告书上签字,致使宛城区人民法院按照该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果对该宗房地产依法进行了拍卖,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x元的严重后果。
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证人李XX、张XX、金XX等人的证言、房地产价格鉴定报告书、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南阳市公物拍卖行笔录和委托拍卖结算表、土地估价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等。以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经当庭出示,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身为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员,依法负责涉案物品价格的评估、认证、鉴定工作,在任职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伤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是南阳宏昌节能产品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进行价格鉴定的具体承办人,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传伟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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