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香。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打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奈于2006年3月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某香(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孙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4年4月3日婚生一女取名孙某香。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打架。2007年5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2007)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对原告单方主持调解和好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7年5月8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夫妻感情并未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单方对原告调解和好无效。原、被告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称婚生女孙某香(X年X月X日出生)自2006年3月跟随其共同生活,要求婚生女孙某香由原告抚养。结合本案,孙某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孙某香(X年X月X日出生)跟随原告郑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孙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孙某香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如另行结婚须到本院开具《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
审判长郭晓明
代理审判员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荆向丽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吕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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