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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货车司机。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路交叉口东150米处郑州市交运集团实业总公司仓库运输飞利浦节能灯时,趁保管员不备,多往车上装了8W的飞利浦节能灯4箱、11W的飞利浦节能灯1箱,后将盗窃的赃物藏匿于新密市X镇X村老坟后X号其家中。2008年12月13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郑州市交运集团实业总公司将陈某获,并在陈某某家中搜出上述赃物。经鉴定,被盗飞利浦牌节能灯共计价值人民币8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赃物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王××、张××的证言、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跃武

二○○九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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