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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2004年农历8月一起外出打工,夫妻分居近两年,2007因儿子出生被告不得不请假回来,仅仅近十天被告就返回广州,直到2009年春节也没有回来一次。在一起的几个月里,由于第三者插足,被告对我冷淡、刻薄,更可恨的是被告对我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夫妻生活有名无实,感情彻底破裂。2009年2月25日被告回来打算与我离婚,后经其家人劝说没有离成。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张X由被告抚养,女儿张XX由我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我及女儿的责任田共计1.5亩由我耕种。

被告张某某辩称,对王某某提出的离婚基本没有意见,惟一的就是两个小孩,如果她要小孩的话,我们就每人一个。如果她不要,她必须付给我小孩的抚养费,并承担离婚的所有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1年8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X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张X。婚后因二人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婚前财产现在被告家的有电视机一台、木床一张,二人婚后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自行车一辆、影碟机一台。原告王某某及女儿张XX在XX村共分责任田1.5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XX村委证明,张广民调查笔录及勘验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但二人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自行车一辆、影碟机一台归原告所有,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关于孩子抚养,结合双方意见,女儿张XX由原告抚养,儿子张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原告及女儿的责任田由原告耕种、管理、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张XX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儿子张X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三、原告王某某的婚前财产电视机一台、木床一张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婚后共同财产自行车一辆、影碟机一台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洗衣机一台归被告张某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

四、原告王某某及女儿张如冰的责任田共计1.5亩由原告王某某耕种、管理、收益。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继生

代理审判员朱向永

人民陪审员李党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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