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逯某甲、栗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2009)山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逯某甲,小名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03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14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09年3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4月2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栗某某,又名栗某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0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06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6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7月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7月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甲、栗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艳娜、林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某甲、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逯某甲、栗某某伙同张虎、张某某、李某丁、贾超、冯某某(已判刑)、宋某某(另案处理)、王亮(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墙南大队部后边马路上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打井器钻头盗走卖掉。经鉴定,该钻头价值1430元。

2008年11月6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逯某甲在本市山阳网苑一楼过道将被害人李某丙的一辆五羊助力电动车盗走。当日22时许,被告人逯某甲将该五羊助力电动车退还被害人李某丁杰。经鉴定,该车价值2660元。

2009年3月14日被告人逯某甲被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抓获并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009年6月2日,被告人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逯某甲、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并有被害人李某丙、杨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张虎、张某某、李某丁、冯某某、宋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孟某某、刘某某、逯某乙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证明材料;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出具的查获经过、羁押证明;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2007)X号和山价(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逯某甲、栗某某的身份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甲、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逯某甲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逯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应予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12年3月13日止)

被告人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应予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萍

审判员牛守海

审判员张嘉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君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