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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诉被告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办事处职员。

被告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某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

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富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郑州办)诉被告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信达公司郑州办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信达公司郑州办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丙、被告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某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达公司郑州办诉称:1997年7月24日,中国银行洛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与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春都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号的转贷协议。该协议签订的前提是:1、河南省计委于1995年7月25日批复了春都公司利用西班牙政府贷款兴建茶饮料系列产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春都公司于1996年4月lO日向中行提交了贷款申请;3、中国银行总行于1997年6月12日批准向茶饮料项目提供西班牙政府混合贷款60万美元和224.8226万美元;4、中国银行总行与西班牙官方信贷协会和西班牙萨尔德瓦银行分别于1996年7月1日及1996年6月9日签订了银行贷款协议,为春都公司的茶饮料项目筹集了284.8226万美元的政府混合贷款;5、春都公司己委托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就茶饮料项目所需设备与技术与供货商签订了商务合同;6、洛阳市铜加工集团公司(洛阳铜加厂)就本贷款于1996年3月4日出具了以中行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担保书。x转贷协议签订后,中行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但被告春都公司却未依约按期偿还其应付的全部本息,保证人铜加工厂也未履行担保责任。2004年6月25日,中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x美元本金及x.58美元利息(债权划转时点2003年12月31日)转让给了原告,并依法通知了贷款人春都公司及保证人铜加工公司。2005年12月,铜加工公司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其主体经营性资产进行重组,成立了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依据铜加工公司所做的不可撤销还款担保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苦于问题的规定》的约定及规定,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应当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9该债权应按照2003年12月31日的美元与人民币转换汇率(8.2767)折算为人民币,截止2008年6月20日,本金余额x.89元,利息x.27元,本息合计为x.15元。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判令1、被告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某司偿还借款本金x.89元,利息x.27元(暂计算至2008年6月20日,以后利息连续计算),以上合计为x.15元;2、判决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信达公司郑州办称依据该办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该办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了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已于2008年12月30日在《大河报》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被告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于2004年6月25日取得的中国银行洛阳市分行与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某司签订的编号为x号的转贷协议上的债权,已转让给了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已于2008年12月30日以《大河报》公告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

本院认为:信达公司郑州办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了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已于2008年12月30日在《大河报》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信达公司郑州办因此已不再享有该债权,故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洪涛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吴健莉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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