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萱裕金属配套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街X路X号时代经典大厦第三层北面区域及第四整层。

负责人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恩增、张某某,福建融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萱裕金属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陈某乙,福建亚太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因与被上诉人福州萱裕金属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萱裕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中,本院曾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但调解不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萱裕公司请求:判令平安保险支付保险金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其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12月4日,双方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萱裕公司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闽x轿车向平安保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x元)、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约定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为0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0年1月12日止。2009年3月13日零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萱裕公司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因系单方事故也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交警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上说明了保险车辆撞上路灯、无人伤亡的情况。平安保险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定损,并于2009年6月8日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明细表》一份,确认修理费为x元,并对保险车辆的旧件回收。另查,福州泰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萱裕公司主张闽x的修理费用,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萱裕公司应支付修理费x元,萱裕公司不服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已出警并出具《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平安保险公司也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定损,故平安保险公司称无法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原因并拒付保险赔偿金理由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相关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保险车辆的修理费为x元,故萱裕公司关于保险赔偿金x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萱裕金属配套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x元。诉讼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平安保险负担。

上诉人平安保险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提交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没有接警部门盖章确认且所谓出警的警员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因此,《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而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第二章车辆损失险部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之约定,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并不构成上诉人对理赔的承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1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第二章车辆损失险部分第九条2之规定,上诉人是否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需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确定。但本案被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则上诉人依法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违背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二、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应当提供修理费发票原件,被上诉人未提供修理费发票原件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修理费金额错误。

上诉人平安保险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萱裕公司辩称:本案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没有交警责任事故认定书是可以免责,且本案系单方事故,交警部分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确实性生,而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也到现场对保险事故进行了了确认。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对闽x发生保险事故进行了确认,因此本案已有足够的资料可供上诉人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而本案的车辆损失费x元有上诉人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明细表》和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修理费金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明资料。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随一审案卷移送本院。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本案车辆保险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业由法院生效判决和交警部门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共同确认,保险车辆的损失程度亦由法院生效判决和上诉人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明细表》一致确认,故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支持其关于保险理赔金x元的主张,上诉人拒付车辆保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一审判决的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XXX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