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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房屋一栋。被告许可农历八月前开工,由原告付给被告定金五千元。如被告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一万元。协议签订当时,原告当即支付被告五千元定金。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仅在原告处施工三天,就以没有工人施工为由不再履行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一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房屋一栋;被告在农历八月前开工;建房结构:一楼框架,楼梯间砌墙,有雨搭,雨搭下方贴瓷片。四面墙壁水泥压光。二楼有架梁、柱子一个。地板砖全铺;原告已付给被告定金五千元。如被告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一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只在原告地基上建了一圈地圈梁就离去。由此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将原告房屋建成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违约金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峥

审判员徐苗苗

审判员张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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