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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忠前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米脂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忠前,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米脂县X乡X村,2008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字(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忠前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忠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7日5时许,被告人申忠前伙同马海春(在逃)窜至米脂县自来水公司,从墙外翻入院内,将院内存放的供水管道配件15件盗走,价值3167元,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申忠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申忠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7日5时许,被告人申忠前伙同马海春(在逃)窜至米脂县自来水公司墙外玉米地的生产路处,翻墙进入自来水公司院内,将院内存放的供水管道配件15件盗走,后沿公路向北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评估,供水管道配件价值3167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申忠前的供述,供认该事实无误。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27日4时左右,我在家中睡觉,听见外面有声音,我爬起来看了一下,见有两个人在抬我们公司的水管配件,我打电话叫了几个人下楼准备抓时被他们发现了,他们就骑着三轮摩托从210国道逃跑,后被追上抓住时,三轮车上有15件管道配件。3、报案材料证实,米脂县自来水公司水管配件被盗的事实。4、照片证实,被告人申忠前伙同他人所盗窃水管的事实。5、米脂县价格认证中心,米价认字(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水管配件,价值3167元。6、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申忠前生于1959年9月13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忠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申忠前通过其家属主动交纳部分罚金,可视为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忠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7日到2009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少荣

审判员申华

审判员白永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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