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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x.P.A),住所地意大利米兰1-x亚历桑德罗曼佐尼路X号。

法定代表人Mr.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汇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6D。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仁人(略)事务所(略)。

被告威尔萨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亚皆老街X号X楼x室。

授权代表刘某标,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仁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胡胜文,广东仁人(略)事务所(略)。

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威尔萨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威尔萨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合法,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威尔萨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人民陪审员刘某杰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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