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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欣锋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翁源县斐达木业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8-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5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欣锋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塘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翁源县斐达木业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官渡经济开发区官广工业区。

负责人:阮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欣锋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翁源县斐达木业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欣锋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欣锋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1元减半收取为1855元,由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欣锋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瑞晖

审判员庞智雄

代理审判员卫东亮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龚连娣

书记员符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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