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怀远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2003)3号《关于注销杨某等三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中注销怀私字30945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怀远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华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被告怀远县X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住所地怀远县X路中段县幼儿园对面。

负责人叶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怀远县X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以某简称怀远县产权办)(2003)X号《关于注销杨某等三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中注销怀私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怀远县人民法院将案件报请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2月11日向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以某简称怀远县政府)、怀远县产权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告怀远县产权办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于2003年6月6日以某房权(2003)X号《关于注销杨某等三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注销怀私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将杨某某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予以某回,宣布作废。被告怀远县政府于2009年2月18年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怀房权(2003)X号《关于注销杨某等三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证明怀远县产权办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即得知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对错误行为予以某正。2、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怀私字x号),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某某,建筑面积为49.50平方米,间数为2间,颁证日期为2001年12月19日,在法院查封房屋后。3、房屋分间平面图,证明房屋的结构、面积以某四邻的情况。4、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证明房屋四至墙界所有权情况。5、房屋所有权具结书,证明具结书日期在法院查封之后,即原告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虚假的申报。6、怀远县X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证明书,证明唐集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违背客观事实,出具证明时房屋在杨某西名下,且已被法院查封。7、怀远县人民法院(1999)怀执字第505-X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在办理房产证时,法院已对房屋查封,房屋为杨某西所有。并证明原告向法院提出异议时,法院已告知原告具体情况,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8、私有房所有权申请登记表,证明房屋登记是在房屋被查封期间,唐集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没有认真审核,即将已被查封的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并证明房屋结构、面积与房屋所有权存根以某被注销的房屋面积是一致的。9、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于2009年2月18年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所举证据同被告怀远县政府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杨某玉、杨某、杨某树于1995年春天,各自出资分别有偿取得8间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共同委托杨某西办理房产证,为了省钱,所有手续都是以某合西名义办理,费用由四人分摊。建房手续审批后,各自盖了房屋,其中杨某某1间。房屋建好后,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怀远县法院在执行常殿龙的执行申请时,把属于原告的房屋卖给了陈同伟。直到2007年7月原告才知道房屋被卖的事实。原告遂向怀远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怀远县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召开了听证会,常殿龙拿出怀房权(2003)X号《关于注销杨某等三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原告才知道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了。以某合西名义办理房产证的还有杨某树,怀远县产权办并没有撤销杨某树的房产证。怀远县产权办也没有把注销决定抄送给原告。

原告认为,怀远县产权办虽然是怀远县X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但不具有以某己名义对外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其以某己名义作出注销怀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属超越职权行为,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其依据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1998年1月1日实行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依据该办法作出的注销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作出的注销决定。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原告杨某某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怀房权(2003)X号《关于注销杨某等三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3、怀远县人民法院(1999)怀执字第505-X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作出注销决定的行为,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害的事实。4、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怀私字x号),房屋分间平面图,证明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以某简称怀远县政府)辩称,1、怀远县政府于2001年8月16日给唐集镇城建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怀远县产权办在法院对房屋查封后,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怀远县产权办依据法院查封房屋的事实,依法作出了注销房产证的决定,是对错误颁证行为的纠正。2、从2003年至今长达6年之久,原告未主张权利,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怀远县产权办的答辩意见同怀远县政府的答辩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某证据作如下确认:案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怀远县政府提举的证据1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只能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被告没有证据证实怀远县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给杨某西,被告的行为无事实依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反而证明原告对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不能以某期来决定存根的真实性,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判断产权权属。对证据3、4、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这四份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在程序上是合法的,被告不应以某间先后决定房屋产权,而应以某有权证决定产权归属。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证明了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事实,并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原告。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原告以某某、瞒某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办法已经失效。

原告对被告怀远县产权办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对被告怀远县政府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怀远县政府提举的证据1是怀远县产权办作出的行政行为,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某认。证据2不能证明颁证日期在法院查封房屋后。证据3、证据4具备证据的真实性,能够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5、证据6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7系怀远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某定,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8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9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某定。

对被告怀远县产权办提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同对被告怀远县政府提举证据的认证意见。

案经庭审质证,被告怀远县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行政行为不合法。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发证是在法院查封房屋期间,行政行为不合法,才予以某销。

被告怀远县产权办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怀远县政府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怀远县政府无异议,依法予以某定。证据2是怀远县产权办作出的行政行为,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某认。证据3是怀远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某定。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4只能证明原告在2001年12月19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2日,原告杨某某向怀远县X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该所审核后向被告怀远县产权办申报,被告怀远县政府于2001年12月18日向原告杨某某颁发了怀私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3月6日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以“唐集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在审核产权来源时,把关不严,致使杨某西房屋产权在查封期间被分割。杨某某以某某、瞒某房屋权属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为由,作出怀房权(2003)X号《关于注销杨某等三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注销怀私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杨某某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予以某回,宣布作废。原告于2007年11月13得知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于2008年12月16日诉至怀远县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作出的注销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是否超越职权。

一、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于2003年3月6日作出注销决定时,未送达给原告,原告于2007年11月13日得知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于2008年12月16日向怀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某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未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原告杨某某所有的怀私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系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颁发,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于2003年3月6日以某房权(2003)X号《关于注销杨某等三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注销怀私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怀远县产权办作为下级机关,无权对上级机关怀远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作出处分决定。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作出的注销决定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被告怀远县产权办在作出注销决定时,未送达给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原告杨某某,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依据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1997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作出注销决定的时间是2003年6月6日,该办法具有溯及力。

综上,被告怀远县产权办作出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某销。故对原告的诉称予以某持,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四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怀远县X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怀房权(2003)X号《关于注销杨某等三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中注销怀私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怀远县X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权

审判员郑瑞斌

人民陪审员杨某勤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史月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