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旅游产品工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贤,河南醒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五里堡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代表人:王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耿某,该支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南省爱迪欧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乡X村X国道东边。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旅游产品工贸公司(下称省工贸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五里堡支行(下称工行五里堡支行)及河南省爱迪欧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下称轮胎公司)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工贸公司以双方经核对帐目,有望自行和解,于2002年6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省工贸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省工贸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计(略).5元,由省工贸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仝雯娉
代理审判员赵爱武
代理审判员司胜利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伟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