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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庙下乡西薛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堂,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原告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3月12日被告与我村签订合同,承包我村土地9.33亩,每年交款6922.5元,之后被告只交了部分承包金,下欠我村承包金x元,经我村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付,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经审查,汝州市X乡X村自2008年9月至今未选举产生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的诉讼代表人薛某某不是汝州市X乡X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或负责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汝州市X乡X村自2008年9月至今未选举产生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成员,薛某某亦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可以代表该村村民委员会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平玉

审判员马聚光

代理审判员冯利亚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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