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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被告袁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

被告: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袁某某。

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被告袁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陶康年、代理审判员沈娟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该案的审判,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某、被告中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其个人亦系本案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财信公司诉称,2008年7月25日,被告中建公司因流动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2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2008年8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袁某某为中建公司向原告借款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中建公司保证在其经营性收入回收后首先归还原告借款。原告按约定将上述借款划给了被告指定帐户。根据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2008年下半年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归还原告相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绝以其经营收入还款。被告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原告调查及了解,被告名下房产的经营权已被其委托另一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经营,已有转移资产的可能。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8日、5月12日对被告相应财产进行了查封和冻结。被告在财产被冻结的情况下迫于压力于2009年5月20日归还原告200万元借款。原告财信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借款期间经济损失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104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违约金92.4万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建公司答辩称,对借款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借款本金已经归还400万元,利息已经清偿,但原告没有出具收据。中建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袁某某答辩称,对袁某某的担保责任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5日,原告财信公司(甲方)与被告中建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甲方同意借款2200万元给乙方使用。二、乙方归还款项时间约定如下:1、2008年下半年归还200万元;2、2009年归还400万元;3、2010年归还400万元;4、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余下的1200万元。三、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还款。逾期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3.3‰/天的违约金。

2008年8月6日,原告财信公司(甲方)与被告中建公司(乙方)、被告袁某某(丙方)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乙方归还甲方款项调整为:2008年下半年归还不低于200万元;2009年归还不低于400万元;2010年归还不低于400万元;2011年前归还余下的款项。二、丙方为乙方向甲方所借款项的归还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借款《承诺书》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008年7月25日,中建公司向财信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中建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向财信公司借入资金2200万元,现特委托财信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资金划入重庆亚泰金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金宏公司)。同日,财信公司划入亚泰金宏公司1000万元。

2008年7月28日,中建公司向财信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中建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向财信公司借入资金2200万元,现特委托财信公司将其中的500万元资金划入亚泰金宏公司。同日,财信公司划入亚泰金宏公司500万元。

2008年8月13日,中建公司向财信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中建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向财信公司借入资金2200万元,现特委托财信公司将其中的700万元资金划入亚泰金宏公司。同日,财信公司划入亚泰金宏公司700万元。

2009年5月20日,被告中建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2009年7月3日,被告中建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确认被告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x.81元(截止2009年9月30日止);

二、被告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09年9月30日的资金占用损失x.81元;

三、被告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告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600余平方米及1000余平方米被保全财产的查封后20个工作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但最迟不超过2009年12月31日必须归还该借款本金200万元;

四、剩余借款本金1600万元,被告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前全部归还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其中2010年上半年归还不低于200万元,2010年下半年归还不低于200万元);

五、被告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季支付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

六、被告袁某某对被告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如二被告不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归还任何一期欠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均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被告重庆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超

审判员陶康年

代理审判员沈娟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筱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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