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甲,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泽锋,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长途运输公司)下属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公司(以下简称璧山公司)无法人资格。璧山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江津支公司)签订《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号x,保险时间2007年6月1日零时至2007年11月28日24时止.车牌照号码渝x,赔偿限额为x元,共投保30座,保险费为240元。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本保单项下的赔付范围,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方式、免赔方式均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年版中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进行处理。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包含司机在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第四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因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事故的,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公司赔偿范围或超出本公司应赔偿金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第四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赔偿金额……”。2007年10月12日18时50分许,重庆长途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肖某洪驾驶渝x号金旅大客车,从成都至重庆方向行至渝荣收费站时与收费站安全岛相撞,将车上人员邬振华致伤,重庆长途运输公司于事故当天19时57分报案,平安江津支公司当即出险。当即送伤员邬振华去荣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7年11月1日出院,用去医疗费6558.09元,续医费2200元,误工费6813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24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x.09元。2008年3月6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08)荣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重庆长途运输公司赔偿邬振华医疗费6558.09元,续医费2200元,误工费6813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24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x.09元。重庆长途运输公司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金额对其赔付。事故发生后,重庆长途运输公司向平安江津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书和按其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平安江津支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给重庆长途运输公司送一份《机动车辆保险人伤费用清单》,计赔9306.12元后,扣除伤员邬振华的医疗费783元,误工费4652.10元,交通费200元,续医费827.62元,合计6462.72元,平安江津支公司拒绝赔偿。重庆长途运输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长途运输公司在一审中诉称,该公司于2007年6月1日在平安江津支公司处购买《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一份,保险单号x,保险时间2007年6月1日零时至2007年11月28日24时止.车牌照号码渝x,赔偿限额为x元,共投保30座,保险费为240元。2007年10月12日18时50分许,重庆长途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肖某洪驾驶渝x号金旅大客车,从成都至重庆方向行至渝荣收费站时与收费站安全岛相撞,将车上人员邹振华致伤。当即送荣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7年11月1日出院,用去医疗费6558.09元,续医费2200元,误工费6813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24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x.09元。该事故的各项赔偿费用由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重庆长途运输公司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金额对其赔付,总额为x.09元。事故发生后,重庆长途运输公司向平安江津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书和按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平安江津支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给重庆长途运输公司送来一份机动车辆保险人伤费用清单所载,扣除了重庆长途运输公司支付伤员金额6462.72元,该行为无法律依据,侵犯了重庆长途运输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平安江津支公司支付重庆长途运输公司机动车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差额款6462.7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平安江津支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平安江津支公司扣除重庆长途运输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误工、交通、续医费6462.72元的事实属实。但扣除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的,是合法、合理的,请求驳回重庆长途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长途运输公司与平安江津支公司签订的《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正本)》、投保单、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组成了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重庆长途运输公司在未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判决先行支付受害人的赔款后,依法要求平安江津支公司赔偿扣除的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重庆长途运输公司主张的保险赔偿款项中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续医费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因此,平安江津支公司应依法履行保险的赔偿义务。平安江津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扣除的单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平安江津支公司以扣除的行为不予赔偿不当,其理由不能成立。重庆长途运输公司请求判令平安江津支公司支付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6462.72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长途运输公司保险金6462.72元。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平安江津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扣除保险金6462.72元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作出的,且上诉人并非(2008)荣法民初字第X号案件的当事人,故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不能约束上诉人,故不能作为确定上诉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的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重庆长途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重庆长途运输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重庆长途运输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除保险单号有误外,对其它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璧山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与平安江津支公司)签订《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号应为x。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平安江津支公司举示了一组证据,包括邬振华的工资证明、车票、邬振华住院的病历、医药费收据及费用明细、医嘱单以及保险赔款审批表,以证明平安公司扣除保险金6462.72元的计算依据。被上诉人重庆长途运输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力有异议,认为上诉人平安江津支公司扣除6462.72元无相关的法律依据。上诉人平安江津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扣除6462.72元所依据的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平安江津支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重庆长途运输公司保险赔款6462.72元。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该6462.72元系经(2008)荣法民初字第X号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并非上诉人重庆长途运输公司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且被上诉人重庆长途运输公司也已将该款先行支付伤者邬振华。故上诉人平安江津支公司上诉称应适用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第四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第十三条约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上诉人平安江津支公司也未举示其扣除6462.72元保险金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综上,上诉人平安江津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韩艳

审判员谢天福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丁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