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原审被告舒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健,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X号。

负责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志,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舒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健,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原审被告舒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中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舒某某于1994年2月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于2001年11月12日向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舒某某在杨某填写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表》上以配偶的身份签名同意申请16万元贷款,并同意用贷款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2001年11月12日,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与杨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向杨某发放贷款16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贷款期限20年,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年利率5.58%;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杨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即构成违约,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可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杨某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账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杨某及担保人追索;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同日,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与杨某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杨某以座落于重庆市渝中区XX路、XX街、XX路交汇处星都花园寿星阁XX-A号房屋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物。此外,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与杨某、重庆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签订《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仍约定:杨某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重庆市渝中区XX路、XX街、XX路交汇处星都花园寿星阁XX-A号住宅房屋(建筑面积94.12平方米)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并在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于2001年11月16日将16万元借款划入杨某指定的账户。杨某从2004年4月开始逾期还款,2006年5月后就没有再还款。2008年5月22日,浦发银行重庆分行通过特快专递向杨某邮寄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向其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履行全部还款义务。2008年5月31日,杨某签收了该邮件。由于杨某仍不还款,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之后,杨某于2008年8月27日才还了部分款。截止2008年8月28日,杨某尚欠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x.73元、逾期利息x.26元、逾期罚息2428.10元。

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一审诉称,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与杨某于2001年11月12日签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向杨某发放贷款16万元,期限20年,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同日,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与杨某还签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以重庆市渝中区XX路、XX街、XX路交汇处星都花园寿星阁XX-A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杨某的配偶舒某某同意了该项借款及抵押。上述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发放了全部贷款,但杨某却出现了严重违约行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依据《借款合同》第8.2条的约定,向杨某宣布了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经催收,杨某拒不偿还。为维护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杨某立即偿还借款x.38元(其中截止2008年4月30日本金x.22元、利息x.16元),并从200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舒某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对杨某、舒某某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杨某、舒某某承担。

杨某一审辩称,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真实的,对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诉请的本息金额无异议。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指定杨某还款的银行是其上清寺支行。杨某收到传票后,就到还款银行询问,该行答复:如有还款能力,可以一次性还清,如无还款能力,只要承担罚款利息,仍可按原合同继续履行。2008年8月27日,杨某还到还款银行还了3000元。杨某愿在2008年9月10日前将之前的全部欠款还清,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与杨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抵押贷款合同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杨某借款后,从2004年4月起长期逾期还款,其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因此,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杨某应当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杨某的借款发生在与舒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舒某某知道并同意该借款。舒某某应对杨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该借款债务承担责任。杨某和舒某某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座落于重庆市渝中区X路、人和街、北区路交汇处星都花园寿星阁22-A号房屋为杨某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对杨某和舒某某共同所有的并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x.73元;支付截止2008年8月28日的逾期利息x.26元、逾期罚息2428.10元;并支付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上述借款从2008年8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的规定计付的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舒某某对杨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对杨某和舒某某共同所有的座落于重庆市渝中区XX路、XX街、XX路交汇处星都花园寿星阁XX-A号住宅房屋(建筑面积94.12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486元,由杨某和舒某某共同负担。

杨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依法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2008年6月,杨某为彻底解决合同纠纷与浦发银行进行协商,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如有还款能力,可一次性还清,如无还款能力,只要承担罚款利息,仍可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为履行该协议,杨某于2008年8月27日到浦发银行还款3000元。一审法院查明中对此事实未作任何提及,进而作出错误判决。

被上诉人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答辩称,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并未与杨某达成新协议,且即使有新协议,杨某也并未按约履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另查明,2007年6月2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更名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本院二审所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与杨某所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抵押贷款合同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自登记时设立。杨某对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诉请之本息金额俱无异议,仅提出其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达成新的口头协议,杨某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杨某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且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对此并不认可,杨某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对杨某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86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超

审判员陶康年

代理审判员沈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筱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