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与佛山市体育局人事关系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5-08-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6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体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菁,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常发,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体育局人事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均未提供郑某某退伍时分配工作的人事调动材料。佛山市体育局提供了一份1994年4月14日由佛山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盖章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或工种变动工资审批表》,其中记载:郑某某退伍分配到佛山市体育馆专业队工作,变动后工种为射击运动员,变动工种日期为1994年1月,工资套为初级技工二档。佛山市体育馆在该表中“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佛山市体育局的前身“佛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加盖公章。郑某某则提供了一份1997年10月1日佛山市体育馆为郑某某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提前)晋升工资审核表》,佛山市体育馆在表中“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佛山市体育局在“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人事部门亦在“批核准机关意见”栏加盖印章。按照这两份材料的记载,郑某某退伍后分配的工作单位是事业机关法人单位佛山市体育馆。虽然佛山市体育局在2004年8月5日和同年12月9日两次发函给郑某某,就郑某某提出的解决档案工资的定级晋级、工作关系和社会保险调转问题予以答复和决定,但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郑某某的工作单位已变更为佛山市体育局。佛山市体育局答辩提出其系佛山市体育馆的主管部门,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郑某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人事关系,其起诉佛山市体育局属于主体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某某负担。

上诉人郑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对事实部分认定错误。郑某某自1993年3月到佛山市体育局报到,一直在佛山市体育局的安排下从事专业训练和比赛,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出色完成了被上诉人佛山市体育局下达的“必保一枚金牌”的比赛任务,工作成绩突出。从1996年起,佛山市体育局没有再给郑某某安排工作任务和岗位,致使郑某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至今。由于佛山市体育局工作疏忽致使郑某某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2004年8月佛山市体育局对郑某某工作表现充分肯定,并作出了对郑某某的处理决定。这在2004年8月和2004年12月佛山市体育局致郑某某的函中的表述非常清楚,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这样的权利和义务。二、原审对证据的认定错误。郑某某从来没有在佛山市体育局所属的体育馆领过工资和任何津贴,郑某某也从来没有收到过体育馆任何处理决定或其他函件。而原审认定的证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或工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提前)晋升表》只是郑某某档案材料中反映工资部分的材料,并不是人事关系的证明。所以仅凭这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主体不适格。如果当初郑某某档案中有这个材料,体育馆就应在1994年期间至以后,给郑某某发放工资。由此可见这两份材料不是当年形成的,而是为此次诉讼而准备的。综上所述,请求驳回(撤销)原审判决,保护郑某某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佛山市体育局答辩称:原判认定证据正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公正,应依法维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1994年4月14日由佛山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盖章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或工种变动工资审批表》记载:郑某某退伍分配到佛山市体育馆专业队工作,变动后工种为射击运动员,变动工种日期为1994年1月,工资套为初级技工二档。佛山市体育馆在该表中“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佛山市体育局的前身“佛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加盖公章。1997年10月1日佛山市体育馆为郑某某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提前)晋升工资审核表》,佛山市体育馆在表中“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佛山市体育局在“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人事部门亦在“批核准机关意见”栏加盖印章。佛山市体育局在2004年8月5日和同年12月9日两次发函给郑某某,就郑某某提出的解决档案工资的定级晋级、工作关系和社会保险调转问题予以答复和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佛山市体育局主体是否适格,从本案中佛山市体育局举证的1994年4月14日佛山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盖章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或工种变动工资表》和郑某某举证的1997年10月1日佛山市体育馆为郑某某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核准表》可以看出郑某某退伍后分配的单位是佛山市体育馆。佛山市体育局是佛山市体育馆主管部门,对于对郑某某提出的解决档案工资的定级晋级、工作关系和社会保险调转问题予以答复和决定,不能说明佛山市体育局即是郑某某的工作单位。郑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佛山市体育局辩称其只是郑某某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陈庆莉

代理审判员万继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钟学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5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