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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在一个月后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1年生一女儿朱XX,2002年生一男孩朱XX。刚结婚时感情尚可,后被告因打架被判刑6年,服刑期满后被告又染上了赌博恶习,对原告母子三人的生活不管不问。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女一男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婚后财产原告一概不要。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南召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是刘某某和朱某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朱某某于2006年7月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朱某某未予答辩。

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有:

2010年3月5日对原告刘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

根据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1990年6月1日在南召县X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8月16日(农历六月廿六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于1991年5月28日(农历四月十五日)生一女孩取名朱XX,现已成年,2002年8月6日(农历六月廿八日)生一男孩取名朱XX。被告于2006年7月份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女一子,但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被告又于2006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达四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现在无具体下落,婚生男孩朱XX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婚生女孩朱XX现已成年,由其自行决定随何人生活。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小孩抚养费和财产纠纷问题可另案处理。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朱XX随原告生活。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延忠

审判员李丰明

审判员谢建超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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