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工。

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谢亮,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5月15日洛工商处字[2009]B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洛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谢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5月15日对洛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作出洛工商处字[2009]B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该公司开展的“幸运赢汽车”抽奖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x元的罚款。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原告诉称,原告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区发展、吸引人气的号召,多次举办优惠活动,增强新区商业氛围。2009年3月原告出巨资策划周期较长的优惠活动,在洛阳日报、晚报媒体宣传造势,告知在05年以后在洛阳购房者均能到红星美凯龙领取奖券一张,凭奖券参加幸运抽取汽车的活动。因该活动周期较长,且无任何限制,故吸引了大量的人气到新区、来商场,为新区营造了良好的商业氛围。被告以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某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原告开展的活动仅是为了吸引新区人气,提高新区商业氛围,并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没有违法。请求撤销被告洛工商处字[2009]B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辩称,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分别在《洛阳晚报》和《洛阳日报》上分期多版刊登店庆活动系列广告,宣传内容均含有“幸运赢汽车”抽奖销售信息。原告在其正门入口处广告宣传栏有“幸运赢汽车”宣传内容,在抽大奖奖台上放置价值18万元名爵x汽车一辆,在正门展厅内摆放第一轮抽奖奖号公示、奖品。原告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原告“发布有奖信息,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提供18万元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某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诱导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消费者正常选购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原告进行处罚,处罚内容适当。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处罚前及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告认为不应当被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店庆期间可以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吸引人气,但奖品价值高达18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反不正当竞争法》奖品价值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庆祝一周年店庆,分别在《洛阳晚报》2009年3月5日第2版、2009年3月6日第2版、2009年3月11日第3版、2009年3月20日第20版和《洛阳日报》2009年3月6日第4版、2009年3月13日第3版发布系列广告,特推出“幸运赢汽车”和“幸运大抽奖”等活动。该活动信息显示:“2005年后购房、分房的业主凭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到洛阳红星美凯龙即可免费领取抽奖券一张,参加‘幸运赢汽车’(汽车价值18万元)抽奖活动”。幸运大抽奖:到商场收银台交款消费满1000元者领取抽奖券1张,满2000元2张,依次类推。奖品分别为一等奖空调、二等奖热水器、三等奖微波炉、四等奖腾川•布老虎床品五件套、五等奖净水器等。其中,在2009年3月11日《洛阳晚报》第3版的广告中,除有上述内容外,还有“特别提示:抽奖券可在以下时间循环抽奖。抽奖时间:3月15日、4月19日、5月17日、6月21日、7月12日、8月16日”之内容。2009年8月16日是原告所搞活动的结束之日,就是在这天抽出汽车大奖。原告还在公司的销售大厅门口设立一周年店庆宣传活动栏,销售大厅摆放“幸运大抽奖”奖台和“幸运赢汽车”的奖品“x”上汽名爵轿车一辆。

2009年3月11日,被告接到举报立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2009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被告于2009年5月15日对原告作出了洛工商处字[2009]B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原告洛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为洛阳新区的发展,营造新区的商业氛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原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从2009年3月5日开始,原告在一周年店庆期间推出“幸运赢汽车”和“幸运大抽奖”等活动,且从原告发布的广告内容看,“幸运大抽奖”活动的奖券参加“幸运赢汽车”活动的抽奖,该活动的奖品“x”上汽名爵轿车价值明显超过了5000元,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以“幸运大抽奖”和“幸运赢汽车”是两个针对对象完全不同的活动为由请求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兰

审判员:王某萍

人民陪审员:张川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梅海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