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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与东莞长安涌头鸿利五金制品厂、鸿利五金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1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简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台湾省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义,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家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长安涌头鸿利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涌头工业区。

负责人:文某某。

被告:鸿利五金制品厂(香港),营业地: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X号佳力工业大厦X楼X号室。

负责人:林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文某,广东省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伍云龙,广东省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诉被告东莞长安涌头鸿利五金制品厂、鸿利五金制品厂(香港)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某于200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简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新强

审判员陈伟民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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