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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二人盗掘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47岁。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遂),男,43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伙同崔权然(已判决)、贾治勇(已判决)、贾治明(已判决)五人携带铁锨、二指撅、铁桶、绳子等作案工具并由贾治明驾驶三轮车到白鹤镇化肥厂后面山上鹤中村地里盗挖古墓葬,共挖出砖古筒六块。孟津县公安局白鹤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迅速出警,将被告人崔权然、贾治明、贾治勇当场抓获,并扣押六块砖古筒,陈某某、赵某某逃跑。经鉴定该被盗古墓为汉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2009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到孟津县公安局白鹤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崔权然、贾治勇、贾治明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洛阳市文物鉴定证书,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孟津县公安局白鹤派出所抓获证明及自首证明,本院(2009)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盗掘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院对同案犯的判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雷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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