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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甲(又名杨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永利,河南宇法(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乙(又名杨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岸,河南大象(略)事务所(略)。

杨某甲与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甲申请再审称,1、杨某甲与杨某乙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2、即使存在帮工关系,杨某乙遭受的人身伤害也是在帮工活动结束后自己造成的,与帮工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杨某乙辩称,杨某乙是在杨某甲的要求下去饭店帮工的;人身损害是在帮工回家途中摔伤,与帮工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驳回杨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立勇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苏春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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