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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邵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同年3月9日,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0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邵某乙,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邵某甲与王某某于200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农历10月26日生一男孩邵某涛,2007年农历5月6日生一女孩邵某雅,2008年7月的一天,原、被告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竟指示其娘家多人到原告家打人、砸东西,闹得满城风雨。事情发生后,被告丢下儿女一走了之,原告多次去叫她回来,被告拒绝见面,目前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让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我们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婚后我们感情很好,并生育了一双儿女,从而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夫妻感情。生活中我们俩也为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还是很好,没有破裂。只要原告的父母不给我们出难题,我们俩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使我们的孩子有个完整的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自己的身份和与被告之间的婚姻事实;2、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生气情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无异议,对证据材料2表示异议,认为该证据材料证实内容不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客观真实,被告予以认可,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故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证据材料2,被告表示该证据内容不实,原告又没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故该证据材料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邵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农历10月26日生育儿子邵某涛,2007年农历5月6日生育女儿邵某雅。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7月份原、被告因家务琐事而发生纠纷,之后被告外出打工。现原告邵某甲提出离婚,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多年,双方已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且已经生育了一双儿女,给原、被告的共同生活带来无限的快乐,原、被告双方应该好好去珍惜。生活中发生了一些矛盾,双方应冷静面对,勇于开展自我批评,使矛盾化解,不应以一点小纠纷来影响幸福的家庭生活,更不应以此为理由来解散这个家庭,原、被告都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国强

审判员刘某伟

代理审判员冯俊杰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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