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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温馨置业有限公司诉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温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东。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河南温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炜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达成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X街区X路X号第X幢东X单元X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房款,下欠x元,被告于2008年3月26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承诺于2008年9月30日和2008年5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购房款x元,支付违约金1374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没有付款的原因是因为母亲生病,经济困难。

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X街区X路X号第X幢东X单元X层X号商品房一套,总价款x元,2008年3月23日前支付首付款x元,2008年4月23日前采用按揭贷款支付剩余x元。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日,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应付款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房款被告于2008年3月2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分别载明欠款x元于2008年5月1日前还清,欠款x元于2008年9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款项共计x元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购房款x元,支付违约金1374元(至2009年6月1日)。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支付部分购房款,就下欠原告款项出具欠条两份,欠款数额清楚,还款时间明确,原、被告之间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x元,违约金1374元(至2009年6月1日)。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炜青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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