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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郑州市金水区X乡X村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后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12月1日和2008年12月17日进行两次行政处罚以后,仍然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09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春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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