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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针织厂破产清算组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郑州市针织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王某某,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方艳萍,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针织厂破产清算组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27日通过在河南清风拍卖有限公司竞拍,拍得被告的郑州市X路X号的房产,2007年9月5日与被告签订标的物交接协议。根据双方的协议,原告截至2008年6月3日共计向被告支付了5000万元款项,但是被告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对房产实际腾空并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拍卖标的物交接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50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5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通过拍卖公司以拍卖形式取得对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拍卖行为的发生应与拍卖机构产生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原告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鸿标

审判员陈予

审判员李某军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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