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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略),农民。2010年3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0年3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大荔和妻妹何小莉之继父何秋季因家庭琐事发生厮打,次日李某甲之妻董花丽遂带儿子同何秋季、何小莉返回洛南。3月5日,李某甲从大荔返回洛南县X乡X村何秋季家,准备接董花丽和儿子回家,遭到何秋季殴打及董花丽的拒绝。3月6日早饭后,李某甲再次要求妻子董花丽带儿子回家,董花丽提出让李某甲在大荔盖房子不然离婚。双方争执过程中,李某甲感到劝说无望顿生杀人之念,遂持一把铁锤在董花丽头部猛击数下致董花丽倒地,何小莉试图阻挡又被李某甲打倒在地,李某甲用菜刀在何头部猛砍数下,持菜刀在董花丽颈部上砍割,又持家中刃片刀切割何小莉颈部。后李某甲在何秋季房后地里拿了一把板镢,持镢砸击何小莉头部、挖何小莉颈部,继而又持镢在董花丽腹部、腿部击打。在确认董花丽、何小莉确已死亡后,逃离现场。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不仅有证人何秋季、张某乙、李某丙、张某丁等人证言,还有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检验、指纹鉴定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婚姻家庭矛盾,持械杀死两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本案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彦云

审判员桑学礼

代理审判员吕锦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沈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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