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潘某某诉范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贤、吴某某,福建秀屿(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开,莆田市秀屿区X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0年2月8日,被告范某某的雇员即原告潘某某驾驶闽x号轿车与案外人周金通驾驶闽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潘某某及乘坐人即被告范某某和案外人郑国泉三人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0年3月4日,秀屿交警大队作出原告潘某某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是属无证驾驶应负主要责任、案外人周金通负次要责任、乘坐人即被告范某某及案外人郑国泉无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2010年5月10日,本院作出生效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外人周金通承担原告潘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9000元)×30%=x.8元的赔偿责任、原告潘某某自行承担(x元-9000元)×70%=x.2元的赔偿责任。原告潘某某因伤情需要继续治疗,又因家庭困难无法垫付医疗费,遂于2010年9月9日诉至本院。案经审理,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

原审认为,原告潘某某系被告范某某个人雇佣的驾驶员,有秀屿交警大队讯问笔录三份予以证实,被告范某某辩称其没有雇佣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潘某某作为被告范某某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潘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属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范某某承担80%的责任即x.2元×80%=x.16元的赔偿责任。被告范某某原为原告预交的医疗费x元,可以折抵赔偿款。据此,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范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潘某某因本案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九千一百五十六元一角六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人民币94元、被告范某某负担人民币81元。

宣判后,潘某某不服,上诉称,本人在事故中虽负主要责任,但不是主观故意的,被上诉人雇佣本人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100%赔偿责任的,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计x.2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范某某答辩称:对方的重大过失表现在:1、部队的驾照没有转地方驾照相当无照;2、在本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责任。本案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方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除上诉人潘某某对“无证驾驶”有异议,认为是持有部队的驾驶证外,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某由被上诉人范某某雇佣开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上诉人虽持有部队驾照,但在地方开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系无证驾驶并负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原审判决上诉人潘某某自负20%责任,另80%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当维持。上诉人潘某某上诉提出由被上诉人承担100%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由上诉人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黎明

审判员林仙清

代理审判员陈福元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倪益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