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西峡县兴宝冶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为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峡县兴宝冶金保温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李某某,该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张保定。

上诉人西峡县兴宝冶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宝公司)为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30日作出的(2009)宛龙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成,被上诉人劳动局的委托代理人雷某某、李某某,一审第三人张保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查明:第三人张保定原系南阳市共鸣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破产时对张保定作内退处理,并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筹至退休年龄。后原告租赁原南阳市共鸣化工有限公司厂房,第三人于2004年8月到原告公司上班。2005年1月9日,第三人受单位领导指派,骑自行车随同拉矿车去给货物过磅,行至本公司门外不远处,被撒落的矿石伴倒致伤。2005年12月12日,张保定向西峡县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后会同西峡县人事劳动局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豫(宛)工伤认字〔2007〕1-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张保定所受伤为工伤。原告对此不服,于2007年7月27日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07)宛龙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豫(宛)工伤认字〔2007〕1-X号工伤认定书通知书。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经中院审理后,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的豫(宛)工伤认字〔2007〕1-X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三、限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又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豫(宛)工伤认字〔2008〕3-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张保定为工伤,原告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议,河南省劳动厅经复议,维持了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告仍不服,于2008年12月22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三方当事人对2005年1月9日张保定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第三人是否因工受伤(是否受公司领导指派)以及被告作出工伤认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两个方面分歧较大,具体评析如下:

一、张保定是否属于因工致伤。原告认为张保定受公司领导指派外出过磅的证据不足,认为仅凭送货司机梁水洪的证言不能认定第三人是因工受伤,且原告提交的公司人员分工通知说明公司有专职的过磅人员,因此不可能再委派他人去过磅。被告、第三人认为送货司机梁水洪的证言及调查笔录是真实的,直接证明了张保定受伤过程,其他的证人证言间接的证实了张保定在过磅途中受伤的事实。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张保定受公司领导指派过磅,在途中摔伤的事实是可信的。原告提供的2007年7月24日南雪焕证言内容,只是证明张保定任公司门卫工作,她听公司同事说张保定受伤了,事发时不在现场而已。她在被告提交的2005年12月18日证言中也只是说张保定“在过磅途中摔伤,春节他们都在医院”,并未承认当时也在现场,因此两份证言内容并不矛盾。事发当天,送货司机梁水洪和陶元三的证言直接证实了是公司指派张保定过磅及摔伤的事实,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张保定过磅途中致伤的事实。至于第三人张保定是否为专职门卫还是过磅员或是工作职责所有兼顾,本院认为均不影响其因工受伤的事实认定,即使第三人为门卫工作,其受公司指派前去过磅的行为系主动履行职责,该行为仍不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故张保定因工致伤是真实可信的,应当予以认定。二、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是否违法。被告称2005年12月12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当时张保定提供材料不完整,被告一方面要求其继续补充材料,一方面委托西峡县人事劳动局对张保定受伤情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被告于2006年12月29日正式受理了张保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本院认为,法律上并未有“正式受理”和“非正式受理”之别,纵然被告称正式受理时间为2006年12月29日,是第三人材料补齐后的受理时间,可第三人提出申请时间是在2005年12月12日,从证据材料上看,2006年3月被告就委托西峡县人事劳动局进行调查,应当认定此时被告已在作业过程中,立案表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受理,第三人于2005年向被告提出申请,并未超过申请期限,被告接到申请并开始行为则属实际意义上的受理。不能机械认定此时的受理时间已超法定期限,如果仅以此程序上存在的瑕疵之处,作为撤销该工伤认定的理由,置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与不顾,就剥夺了劳动者的救济途径,这对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是不公平的。综上,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南阳市劳动局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的豫(宛)工伤认字〔2008〕3-X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

西峡县兴宝冶金保温耐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豫宛工伤认字〔2008〕X号工伤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主要来源于(2007)1-X号《河南省工伤认定书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而该认定书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同时,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西峡县劳动和社会行政保障部门不属于统筹地区,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委托手续和调查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故取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证据使用。2、被上诉人作出工伤认定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第三人是2005年1月9日受伤,从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看,被上诉人是2006年12月29日收到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已超过一年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只有受理案件以后才具有调查案件的权利,上诉人至今未见被上诉人委托西峡县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调查案件“委托书”,而西峡劳动局也不具有工伤案件处理权。3、第三人于2004年已按内退处理,至2009年10月底,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论是否构成工伤已完全失去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意义。4、一审法院存在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我局委托西峡县人事劳动局对张保定的伤情进行调查,调查人员是人事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是合法的。我局在工伤认定的程序上不违法。

一审第三人张保定述述:我2005年元月9日受伤,12月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犯罪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应当支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1、张保定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超过法定时效,在卷有关证据证明张保定2005年元月9日受伤后,同年12月12日就行使申请工伤的权利,向西峡县人事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了《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西峡县人事劳动局接受张保定的申请后,向张保定出具了《河南省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并派人于2006年3月10日、3月30日、3月31日到上诉方进行调查,核实受伤事实,至于西峡县人事劳动局接受张保定的申请,是否属于正式受理,是否属于超越职权,如何某作,是人事劳动部门上下级之间文件传递的工作范畴,对于申请人来说并无过错。虽然被上诉人2006年12月29日才向一审第三人出具《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但与张保定的申请时间,西峡县人事劳动局的受理、调查时间并矛盾。2、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人的内退年龄没有界定。张保定在原单位不到退休年龄而按内退处理,不影响张保定申请工伤认定理由的成立。申请工伤认定其中一个法定要件是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保定受伤时是在上诉人单位工作,与上诉人已经形成劳动关系,这是双方不争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到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基本要件就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因此,上诉人所说的张保定已被内退,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意义,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保定为工伤,客观公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维持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6月30日作出的豫(宛)工伤认字(2008)3-X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西峡县兴宝冶金保温耐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闫林

审判员周春合

审判员侯大勇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拥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