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x),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x,x)。
法定代表人x(博克.迪特)、x(梗斯勒.马丁)、x(蔡某.若根)。
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远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浏阳市创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小兵,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浏阳市创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家润多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办事处人民中路X号。
负责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小兵,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浏阳市创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长沙帅帅鞋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东屯渡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温州市美中狐鞋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镇木材鞋都2-07A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创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家润多超市、浏阳市创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帅帅鞋帽有限公司、温州市美中狐鞋业科技开发公司、张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浏阳市创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浏阳市创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家润多超市以及第三人长沙帅帅鞋帽有限公司、温州市美中狐鞋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创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家润多超市、浏阳市创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长沙帅帅鞋帽有限公司、温州市美中狐鞋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熊萍
审判员许运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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