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某诉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生于一九六八年八月三十日。

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二O一O年一月四日作出召国土资监字(2009)第09-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云阳镇南召店居委会袁某组滩涂地1787.5平方米建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袁某某作出如下处罚:一、限接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元共计x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

1、立案审批表一份;

2、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被告工作人员询问原告袁某某笔录一份,袁某某陈述一九九九年办养殖场占地与袁某组签有合同,并交有承包款;

3、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被告工作人员调取证人张某某笔录一份,证实自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至今任组长,在任期间未与袁某某签过协议,也未收取租赁费。

4、二OO七年三月十八日收据(复印件)一份,证实袁某某交河边土地承包款3000元;

5、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份;

7、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被告调查报告一份;

8、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被告组织的案件会审记录一份;

9、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被告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

10、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份;

11、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原告听证申请书一份;

12、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告作出的听证通知书一份;

13、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原告听证答辩书一份;

14、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听证笔录一份;

15、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告作出召国土资[2007]X号《关于撤销召国土资监字[2007]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文件一份,证实二OO七年七月四日被告作出的召国土资监字[2007]09-X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16、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一份;

被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实施办法》。

原告诉称:一九九九年经村组同意,原告以本组村民身份承包该组滩涂地,并建简易房搞养殖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至今已有十年,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已超过两年的时效,适用法律错误,且同一事实同一证据作出两次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召国土资监字(2009)第09-X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

1、二OO七年七月四日被告作出的召国土资监字[2007]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被告对袁某某占地1960平方米建旱冰场作出行政处罚,一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x元。

2、二O一O年五月十日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国土复决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证实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维持了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召国土资监字(2009)第09-X号行政处罚决定。

3、二OOO年三月八日承包荒地合同一份,证实袁某某承包袁某组河滩地南北长25米,东西长29米,四至分明,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每年33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对原告承包的土地进行现场勘验,认定原告在承包的滩涂地建房三间占地56.25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606.25平方米,其他土地种植树木。

被告辩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二OO七年作出的召国土资监字(2007)第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主动撤销,不存在一事再罚,请求予以维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举证3有异议,认为自己与该组签有承包合同;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测量时未通知本人;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证据3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对对方提供的部分证据提出质证意见,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二OOO年三月八日,原告与云阳镇南召店居委会袁某组签订荒地承包合同,该组集体所有的种植树木的低洼荒地承包给原告,合同主要内容为:该宗土地位于西河滩原树林,西至河道边,南至云钢排水沟,北至公共出路,东临张姓,南北65米,东西23米,四至分明,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每年330元…..。袁某某承包后在该滩涂地硬化部分地面606.25平方米,建房三间占地56.25平方米。二OO七年七月四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袁某某擅自占用袁某组土地1960平方米建旱冰场,以违反法律为由作出召国土资监字[2007]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袁某某在一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x元。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告作出召国土资[2007]X号《关于撤销召国土资监字[2007]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的文件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撤销了二OO七年七月四日作出的召国土资监字[2007]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被告立案查处袁某某非法占地案,并于二O一O年元月四日,以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云阳镇南召店居委会袁某组滩涂地1787.5平方米建养殖场为由,对袁某某作出召国土资监字(2009)第09-X号行政处罚决定,限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元,共计x元。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议申请。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于二O一O年五月十日作出宛国土复决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召国土资监字(2009)第09-X号行政处罚决定。袁某某遂于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人承包的土地上建的养殖场一直持续到被查处时,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承包的土地上建养殖场的行为进行行政管理,未超过处罚时效。被告二OO七年七月四日作出的召国土资监字[2007]09-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被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召国土资[2007]X号文件撤销,不存在一事再罚。但原告袁某某实际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面积为662.5平方米,而非被告认定的1787.5平方米,故被告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二O一O年元月四日作出的召国土资监字(2009)第09-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焦太升

审判员姬春侠

审判员王亚标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中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