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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4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与陈某某于2001年9月3日签订了换地协议书,即王某某街西南角“老稻场”地与陈某某西寨外干渠

西的东截地进行互换。自2001年冬播开始耕种,在此期间王某某、陈某某双方互不能返悔,直到国家进行大调整土地时为止。王某某所起诉争议的土地东西长为60米,东至曹某斌西墙外的界石为准,往西量够60米,剩余为水渠、路、排水沟,往北是一条直线,现有腰界为准,北面的界石找不到了。以曹某斌西墙外大量为准,陈某某的西围墙及树占地东西长为9.87米,王某某当时所分该土地为0.88亩。陈某某在与王某某换地范围内拉了围墙,围墙外栽了树,王某某以陈某某改变了所换土地的农业用途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该协议,具文起诉。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陈某某之间所签订的互换土地协议是一种互易合同,是农村X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耕种。王某某、陈某某之间签订互易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可双方达成互换合同后,陈某某在与王某某互换的承包地中拉围墙等建筑设施已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应认定陈某某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互换土地协议。王某某依法请求解除互换协议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

解除王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换地协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该宗土地不是耕地而是拆迁补偿安置用地。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陈某某所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是对所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种互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因该协议明确约定是土地互换耕种,但陈某某在合同签订后,部分改变了土地用途,在互换的土地上建了围墙、栽种了树木,陈某某构成了违约,王某某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陈某某上诉称,该宗土地不是耕地而是拆迁补偿安置用地的问题,因该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是土地互换耕种而非拆迁补偿安置用地,上诉人陈某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10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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