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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张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X路南段X号。

代表人朱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6月18日,被告张某甲以房产抵押形式担保在原告处借款x元,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0.00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甲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对被告张某甲抵押的位于中牟县X路中段南侧(房权证号为:牟房权字第x号)的全部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借据第3联1份;2、借款申请书1份;3、保证书1份;4、个人抵押借款合同1份;5、房屋他项权证1份;6、房屋所有权证;7、土地使用证1份;8、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9、被告爱人王林枝身份证复印件1份;10、被告的结婚证1份。

被告张某甲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愿意分批偿还。逾期利率按万分之5.0025没有约定是日利率还是月利率,约定不明,应按月利率。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日,被告张某甲以承建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x元。2007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借款金额x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6月17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10.005‰;逾期贷款罚息按万分之5.0025计算。被告以其位于中牟县X路中段南侧的房产(房权证号为:牟房权字第x号)作抵押。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将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牟房2007他字第x号房屋他项权证书。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甲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甲于2009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六十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07年6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月息千分之十点零零五计算,罚息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月三百元计算);逾期清偿,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在其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张某甲抵押房产(房权证号为:牟房权字第x号)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九百元,被告张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怀杰

审判员陈常义

审判员周文中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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