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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永信造纸网厂诉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沈丘县永信造纸网厂。

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1286-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未支付部分货款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作为出卖方,被上诉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某被上诉人,上诉人不支付余欠的货款是合法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且上诉人是否构成违约,需法庭审理后方能认定。我们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应某无效。请求将此案移送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4月14日签订了“企业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九项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友好协商解决或被违约方法院仲裁”,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中支付货款义务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被违约方应某被上诉方,根据合同约定,作为被违约方所在地的沈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好顺

审判员张述涛

审判员宁建勋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广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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