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岳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靖,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新士,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沈民初字第15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被告提交的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连续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X镇8村X号X室,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与事实有出入。上诉人已在上海市宝山区淞南8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条件。请求将案件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结合本案,被上诉人向(略)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09年2月9日,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地证明其在被上诉人起诉前连续在上海市宝山区X村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因上诉人岳某某的户籍在河南省(略),故(略)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好顺

审判员张述涛

代审判员王迎迎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付广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