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彭水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镇X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0。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炜东,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水县华泰建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9。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炜东,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彭水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镇X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7。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应明,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彭水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华泰建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彭水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彭水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华泰建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撤诉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彭水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华泰建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已经预交x元,另x元缓交),减半收取x.5元,由重庆市彭水康宏房地产限责任公司、彭水县华泰建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张远孝
代理审判员何玉
代理审判员何洪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向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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