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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锋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09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二七区X街X号开办诊所非法行医,经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2006年10月20日、2007年4月25日、2008年12月20日三次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09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其高砦诊所内将其抓获。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证明及案件移送书、卫生行政执法相关文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人远某某、冯某、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燕

二ΟΟ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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