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狄某某,河南民天(略)事务所(略)。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0年7月25日作出(2010)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0)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接到卷宗,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因案情复杂、重大,依法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一个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07年7月至11月底,汝阳县建设无公害生活垃圾处理厂,由时任汝阳县建设局副局长兼市政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某具体负责,通过招标投标,该项工程由汝阳县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方XX承建。在施工期间,杨某某要求该公司缴纳工程管理费(属已取消收费项目)20万元,方XX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3月分两次交给杨某某工程管理费20万元,后杨某某将此款存入自己的帐户,2010年1月8日杨某某见事情败露,便将此款交给汝阳县规划局财务。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二、受贿罪

2007年9月和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受方XX现金10万元和5000元;2009年春节前,杨某某非法收受张XX现金5000元;2009年5月份杨某某非法收受马XX现金x元;2009年春节前,杨某某非法收受方XX现金3000元和5000元;2009年春节前,杨某某非法收受刘x元。共计x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且公诉机关认为受贿罪已构成自首,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部分有异议:关于受贿罪,方XX借我10万元,后还我5万元,应从方XX送给我的10万元中扣除5万元;关于贪污罪,王XX局长开始安排我,后来说不知道这事,这与事实不符,他应该知道这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受组织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其收受他人财物及欲将在原单位违规收取的20万元据为己有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应减去方XX尚欠被告人的5万元债务;3、被告人贪污、受贿主观恶性小,并未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且赃款已全部退回。综上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

经依法审理查明:

一、贪污

2007年7月至11月底,汝阳县建设无公害生活垃圾处理厂,由时任汝阳县建设局副局长兼市政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某具体负责,通过招标投标,最终由汝阳县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杨某某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求该公司缴纳工程管理费(属已取消收费项目)20万元,该公司项目经理方XX承诺交纳。2008年12月22日和2009年3月3日,方XX每次10万元,分两次共交给杨某某工程管理费20万元。杨某某收取现金后没有向任何领导汇报也没有将此款上交单位财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开户存入汝阳县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调离该县建设局至规划局工作,将该笔款项带走,并一直隐瞒此事。2010年1月8日上午,杨某某将该款交到规划局财务。

二、受贿

1、2007年9月和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汝阳县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两次非法收受汝阳县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方XX现金10万元和5000元,并为方XX在工程建设方面谋取利益。

2、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汝阳县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汝阳县宏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XX为感谢其在工程建设方面给自己提供的帮助所送的现金5000元。

3、200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汝阳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汝阳县龙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马XX现金x元,并为马XX在工程建设方面谋取利益。

4、2009年春节前和200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汝阳县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两次非法收受汝阳县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方XX现金3000元和5000元,并为方XX在工程建设方面谋取利益

5、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汝阳县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汝阳县建筑公司经理刘XX为让其在工程建设方面多关照自己而送的现金9900元

以上五次被告人杨某某共收受他人贿赂现金x元。

上述被告人杨某某贪污、受贿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方XX的证言,其证实了2007年9月和2009年春节,为使杨某某对其承包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提供帮助向杨某某行贿x元和5000元的事实。并证实了2008年12月和2009年3月份两次交给杨某某无公害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管理费20万元的事实。

2、证人史XX(系汝阳县规划局报账员)证言,其证实201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交给其20万元的存折,并让史将收款条上的收款日期写在2009年5月15日的事实。

3、证人李XX(系汝阳县建设局会计)证言,其证实,该局没有收过无公害生活垃圾处理厂工程管理费,且该局就没有这个收费项目。

4、证人王XX(原任汝阳县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证言,其证实,关于收方XX无公害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管理费的事,是杨某某对其提了提,没有经局务会议研究,后款收没收和收上来没收上来杨某某没有向其汇报过。

5、证人薛X、郭XX证言,该二人为汝阳县城市管理局会计和出纳,其二人证实,该单位没有收过无公害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管理费。

6、邮政储蓄所存折明细,证实杨某某收的20万元无公害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管理费,存入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帐户。

7、任职文件。

8、户籍证明。

9、工商银行取款凭证及建设银行兑账单,证实方XX给杨某某20万元管理费取款于工商银行。

10、证人张XX、常六合、张占伟证言,其三人证实2009年5月,为使让杨某某给汝阳县宏发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在工程方面提供帮助,而送给杨某某现金5000元。

11、证人马XX(系汝阳县龙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其证实2009年5月通过朋友吕战峰认识杨某某,后在5、6月份的一天,其给杨某某送了一提茶叶和现金一万元。后在其开发汝阳县X路北段消防队对面36亩土地时,因没有通过国土局公开拍卖,属于违规买地,规划局要罚款,其到规划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说“杨某长交待了,给你按最低罚款14万元”。在这件事上,马XX认为杨某某真是给帮忙了,后只交了7万元罚款。

12、证人黄XX、吕XX、李XX、刘XX、张X、赵XX、葛XX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由杨某某交待对马XX按最低进行罚款只交了x元的事实,对方XX的罚款x元,后杨某某交待只收了罚款x元的事实。

13、行政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证实(2009)汝规罚字X号决定书,决定对马XX罚款x元,马XX只交了x元的事实。还证实汝阳县润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方XX在建设汝阳县X路天天公司院内建设的住宅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2009)汝规罚字第X号决定书给方XX罚款x元,后只收方XX罚款x元的事实。

14、证人刘XX的证言,其证实为今后让杨某某给其办理的昕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帮助,而送给杨某某9900元现金的事实。

15、退赃款收据。

1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收方XX无公害生活垃圾工程管理费20万元,企图据为己有,后因纪检部门调查,心里害怕将此款于2010年1月8日交给规划局财务的事实。同时也如实供述了其担任汝阳县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分五次收受方XX等人贿赂x元的事实。

17、杨某某向玉树灾区捐款的收据,证实杨某某在羁押期间向玉树灾区捐款6600元。

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史XX证明一份,欲证实其是原汝阳县规划局报账员,当时其收到杨某某交给其邮政储蓄存折时,被告人说此钱是从汝阳县建设局带过来弥补规划局经费不足用。2、方XX于2001年11月份给被告人杨某某出具借据一份(复印件),欲证明方XX借被告人杨某某10万元的事实。3、证明材料(复印件),该证明材料显示2001年11月份由于当时公司资金紧张向杨某某借10万元现金,分二次共还5万元,在其弟方XX给被告人送10万元钱时,被告人让其把钱拿走,其说还欠5万元,钱先放被告人那里。公诉人对此认为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在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一直说是没有经济往来,只有方XX的证言,没有方XX的证言相互印证,对本案行贿、受贿的事实没有影响,对史XX的证言无异议。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因方XX共给被告人行贿10.5万元,方XX给被告人行贿8000元,且有其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且在侦查机关均供述双方无经济往来,故对该借款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史XX的证言公诉人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但并不能以此来否认被告人贪污该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汝阳县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1、关于贪污罪,被告人杨某某已向王XX汇报收管理费20万元的事实,可以认为已向组织如实交待,应认定为投案,且在接受纪委谈话前已将该款交到规划局,在以证人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因此对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应认定为自首。2、关于受贿罪,被告人杨某某在以证人身份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已如实交待了其受贿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公诉机关对受贿罪的自首已当庭予以认定,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确认。贪污案件中赃款已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贪污、受贿两罪均符合自首条件,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已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押期间向玉树灾区捐款6600元,确有悔罪之意,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亚东

审判员王桥坡

审判员罗世艳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珊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