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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张某甲之子,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张某丙,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代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甲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张登明

代理审判员尹宏贵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谢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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