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与周某某、郑州市上街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X号。

代表人陈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社职员。

被告周某某,男,58岁。

被告郑州市X街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与被告周某某、被告郑州市X街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诉称,原告与被告周某某于2007年2月5日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本金40万元,期限为2007年2月5日至2008年2月4日,利率为9.2055‰,借款用途为购设备,由郑州市X街区中州碳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我单位于2007年2月5日将足额款项付给被告周某某。合同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被告仅将利息还至2008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20万元。其余本金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x.62元,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查找到被告的下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韦鹏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