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J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满平,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小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华兴音像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路X号103房。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华兴音像店销售《地下铁》光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王维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江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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