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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毕业,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管理所土地监察员,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8年9月10日由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12日被取保侯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管理所土地监察员,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8年9月10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08年9月12日被取保侯审。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舞钢市镁碳砖厂在朱兰胡寨转盘北路西以工业用地性质申请批准取得出让土地x平方米,在建设中,任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城区所包片土地监察员张某某、刘某某未按要求对镁碳砖厂用地项目进行土地巡视监察,致使舞钢市镁碳砖厂擅自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建成舞钢市玉都大酒店,造成国家近300万元应收土地出让金差额流失。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舞钢市镁碳砖厂在舞钢市朱兰胡寨转盘北路西以工业用地性质申请批准取得出让土地x平方米,并缴纳了x元土地出让金,随后镁碳砖厂就以建办公楼和职工宿舍楼名义取得了城建规划许可。在建设中,任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城区所包片土地监察员的张某某、刘某某未按要求对镁碳砖厂用地项目进行土地巡视监察,舞钢市镁碳砖厂擅自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建成舞钢市玉都大酒店,有主体楼和配套楼三栋。造成国家近300万元应收土地出让金差额流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供认不讳,所供违法项目建设时间、地点、面积、经过与证人范某、穆某、郭某甲、李某、杨某、宋某、郭某乙人的证言相吻合,并有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身份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评估报告、土地出让合同、施工合同、处罚决定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舞钢市镁碳砖厂违法建设一事中,不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能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王跃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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