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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史某某(又名史X),女,1970年5月13日,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某某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1年3月份与被告史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199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男二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8月份被告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撇下四个年幼的孩子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信未回。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四个孩子归原告抚养,年幼的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史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1年3月份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1991年5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李某慧(现已成年);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李某娜;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李某坤;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李某坤。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以致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影响到夫妻间的感情。2008年8月份,被告史某某趁原告李某某外出打工时撇下子女,不辞而别,至今未回,已长达两年之久,从而造成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另查,平顶山市X镇X村民委员出具证明;“居住我村居民李某胜与史某某系夫妻关系。现史某某已外出,下落不明,家人与其无法联系”。被告史某某在应诉公告发出后仍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离婚后愿意抚养未成年的婚生子女,并承担期间的全部费用。

以上事实,由原告李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身份证二份、平顶山市X镇X村民委员出具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已经庭审出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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