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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毕业,2003年3月至2007年11月任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管理所土地监察员,2007年11月至今调入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工作,住(略)。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初,被告人刘某甲对王某在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工会西侧开发商品楼一事进行立案调查。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对王某进行罚款后,负有土地监察职责的被告人刘某甲不履行职责、对王某是否停止违法行为并未监管,致使王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开发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将该商品楼主体工程完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该商品楼予以没收,但被告人刘某甲只是为了完善卷宗,在2007年10月后补了没收该楼的清单,并未对该楼进行实际没收,给国家造成了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身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员的被告人刘某甲对王某在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舞钢市垭口工会西侧开发商品楼一事进行立案调查。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对王某进行罚款后,负有土地监察职责的被告人刘某甲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王某是否停止违法行为并未正确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王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开发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将该商品楼主体工程完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该商品楼予以没收,但被告人刘某甲只是为了完善卷宗,在2007年10月后补了没收该楼的清单,并未对该楼进行实际没收,给国家造成了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供认不讳,所供违法项目建设时间、地点、面积、经过与证人刘某乙、宋某、王某、张某、薛某丙人的证言相吻合,并有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甲身份证明、签到薄、资产评估报告、非法用地卷宗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舞钢市垭口工会西侧王某耀开发商品楼一事中,不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能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天禄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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