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牛某某与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远大运输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周口市“148”第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住(略)。

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远大运输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告的驾驶证号是x,档案编号为x。被告远大运输公司的豫x号车违法套用原告的驾驶证,在2008年1月至4月16日期间,该车多次违章,造成原告的驾驶证分被扣完,至今还有两次罚款未交,影响原告驾照升级,致使原告无法驾驶车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误工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为果,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伪造的驾驶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及两次违章罚款250元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远大运输公司辩称:豫x号车辆是挂靠被告单位的,实际车主并不是被告单位,驾驶证是驾驶员的一种资格,发证机关是车管所,被告单位没有条件套用原告驾驶证,故,被告无侵权行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牛某某系汽车驾驶员,并持有A2型驾驶证,驾驶证号x,于2007年1月20日至2008年2月18日在周口市吉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驾驶豫x号出租车,2008年2月19日受雇于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四公司,驾驶豫P-x号客车,营运周口至扶沟客运班线。2008年1月6日至4月27日,公安交警部门先后以原告驾车违章为由处以罚款和驾驶证累计扣分11份的处罚,共计违章记录9次,其中已交罚款7次,尚有两次罚款未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违章记录信息显示,违章车辆为豫x大型车辆和豫x小型汽车,其中豫x车辆于2008年1月16日至4月27日违章两次,且罚款已交,其余7次违章车辆均为豫x大型汽车,尚有两次罚款未交,罚款金额250元。豫x车辆所有人为远大运输公司。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并要求其停止使用套制的驾驶证,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但在举证期限未向本院提供误工的证据。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周口市公安交警队出具的车辆违章信息记录、罚款记录及被告所有的车辆信息,原告受雇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相佐证。

本院认为:周口市公安交警队出具的车辆违章信息,罚款记录显示,豫x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被告远大运输公司,与原告受雇于吉利出租车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四公司为不同的所有人,被告未提供豫x号违章车辆的驾驶员系牛某某。被告远大运输公司的豫x号车辆驾驶员套用原告驾驶证,事实成立,应予认定。被告套用原告驾驶证从事汽车驾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销毁伪造的驾驶证请求,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违章车辆的驾驶员套用原告的驾驶证期间,驾车的违章罚款应予交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次违章罚款250元及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停止使用伪造原告的驾驶证。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赔偿原告违章罚款250元及滞纳金(依相关规定)。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关金良

审判员:律云华

审判员:蔡某中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春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