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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5月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10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秋红、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殴打张××致重伤。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受害人张××对李某甲的妻子猥亵在先,属有过错,应对李某甲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自己只是在张××的屁股上跺了两脚,不会致受害人重伤,认为自己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乙虽然有殴打受害人的事实,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致人重伤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王店乡张月庄家中与张××一起喝酒、吃饭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张××非礼李某甲妻子为由对张××进行殴打,致使张××脾脏摘除,张××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赔偿受害人张××损失x元整。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09年4月30日晚上7点多,我和张××在我家喝酒。中间有人给我打电话我出去接电话,大概有四五分钟,我听见屋里有响声,进屋时我老婆照张××脸上在抓打,我老婆说张××捞摸她了,我很生气,随手拿了一个瓷碗照他头上砸了一下,又照他胸口踢了两脚,照他下巴踢了一脚。我给我大哥李某建打电话说了这事,一会儿我二哥李某乙和李某成过来了,我又照张××身上踢了几脚,又过了五分钟,我大哥李某建和张海成、张记过来了,我冲上去又照他身上踢了几脚,拉住他上衣把他拉到了地上,我二哥李某乙也照他身上跺了几脚。2、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9年4月30日晚上9点左右,我碰见我村的李某成,他对我说张××在新勇家喝酒时摸新勇的老婆了,过去看看。到新勇家,见张××面朝北头上淌着血坐在沙发上,新勇坐张××对面小板凳上,新勇给我们说着事情的经过就抬起脚向张××上半身跺了几脚,又顺手掂起板凳向张××的左上半身砸了两下,我怕打出事,和义成把新勇给推了出去。后来我哥新建、张××的兄弟张记、张海成也来了,我和张记说会话后张记拉张××走,也没走成。张××喊着说是个圈套,我一听火了,向张××的屁股上跺了两脚,又掂起板凳向张××的屁股上砸了两下。3、被害人张××陈述:2009年4月30日晚上7点多时,李某甲让我去他家喝白酒,刚喝一小玻璃酒盅酒,新勇就从屋里掂出一把二尺来长的不锈钢刀让我看给我炫耀他的刀,我也没多理他。新勇就放刀去了,我也随后出去准备解手。刚到门口头有点晕往下倒时扶了新勇老婆一下,他老婆就说你干啥哩这时新勇也过来说我调戏他老婆,一拳打在我面部,我捂着脸蹲在地上。新勇又用脚向我的左下腹部跺了两三脚,接着又用那把刀向我头部比划,我头皮被划了一个小口。左眉毛处被划伤了,缝了4针,左手腕也被划伤了,我们俩正撕扯着时,新勇的哥新奇也过来,二话没说就向我的左下腹部猛踢了两脚,我就晕过去了。4、证人徐××证言:那天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我丈夫李某甲领着张××到我家喝酒,过了一会张××的手机响了,他就坐沙发上接电话,这时新勇的电话也响了,他就到外面接电话。一会张××的电话就挂了,就在我没听见动静时,张××到了我跟前把我摁倒在了床上,左手推着我的下巴,右手拽我的上衣,胡乱摸。我看到此情景就手抓脚蹬地反抗,站起来后就扇他的脸,用脚踢他。这时我丈夫李某甲回来了,他一听我说就恼了,拿起桌子上的碗就砸张××,砸到了张××头上。我踢了张××几脚后去哄儿子了。后来院子里来了可多人,我在屋里就听见外面“咕咚咕咚”乱响,很多人吵吵嚷嚷。再后来张××被抬走了。5、证人张××证言:2009年4月30日晚9时许,我和张海成正在我家玩时,李某建给张海成打电话说张××在李某甲家喝酒时出事了。在李某甲家,我看见我哥张××头上脸上流着血,双手捂着头侧卧在沙发上,新勇一看我来了,就又冲上去向我哥的左下腹部跺去,并把我哥从沙发上拽下来后,又向我哥身上跺。后来我哥喊着说是圈套,新奇就冲进屋掂起板凳砸我哥,新勇也冲过去跺我哥。6、证人李××证言:2009年4月30日晚上9点左右,我在李某建的小卖部玩。李某甲给李某建打电话说张XX在他家调戏她老婆了,我和李某乙一块到了李某甲家见张XX在沙发上坐者,左脸上有血,张XX说:对不起新勇,新勇说:让你到我家喝酒,给你弄菜,你调戏我老婆,这样对我,说完新勇朝张XX的左腹部跺了几脚,又拿个板凳朝张XX的左下半身打了几下,新奇也气,也朝张XX的左腹部跺了几脚。7、证人张X林证言:那天晚上8点多,李某成说新勇在他家里打张××,让我过去看看。到新勇家时,新勇、新奇、张贵珍都在院里站着,新勇说张××调戏她老婆了,非打张××不可,还拿了一把刀,我怕出事把刀夺过来了,把新勇推出去了,过了一会、新勇就冲进来向张××左腹部跺了一脚,又扯着头发把张××拉下沙发用脚又踢张××。8、证人张××证言:2009年4月30日晚8点左右,我听见李某甲家小孩在哭,李某甲说你摸我老婆,后在李某甲家。我看见张××头朝西趴在东屋地上,张记到屋后照张××屁股轻轻踢了两脚,李某甲照张××上半身打了几拳,又用脚照他上半身跺了几脚,接着李某乙又用拳头照张××上半身打了几拳。9、证人张××证言:我和张书记一块到了李某甲家,看见张××双手抱着头脸朝北坐在沙发上,脸上、双手都是血,李某甲老婆见我们进屋了,上去就打张××的脸,李某甲也冲上去照张××的左腹部踢了一脚,一下把张××甩到了地上,朝他身上跺了几脚。10、平顶山循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张××外伤性脾脏破裂,导致脾脏摘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规定,人体重伤。11、收条:张XX收到李某甲、李某乙赔偿x元的收条。12、撤诉申请:张XX书写的不追究李某甲、李某乙刑事责任的申请。

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当庭让证人李某成出庭作证:主要证实李某成没有看到李某乙朝张XX的左腹部跺的情况。证人李某成经公诉人当庭询问证实李某成不知道李某乙殴打张××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出现纠纷时不能正确对待,而是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且鉴于二被告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2年5月4日止。)

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红鸽

审判员李某禄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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