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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7月1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7月27日经舞钢市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7月28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5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6月17日经舞钢市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6月18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6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6月24日经舞钢市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6月25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代理检察员郑懿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三人预谋后,乘坐王XX的出租车前往舞阳,当车行至舞钢与舞阳交界处时,被告人马某某要求停车,停车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手持匕首,刘某某手持菜刀,用语言威胁王XX、尹XX,对二人实施抢劫,抢走王XX现金600多元。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三人预谋后,马某某打电话让出租车司机王XX送其去舞阳,王XX及其朋友尹XX同时前往,当车行至舞钢与舞阳交界处,马某某、王某某各持一把匕首,刘某某手持一把菜刀,威胁王XX、尹XX二人,抢走王XX现金6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

1、马某某供述:

我想问王XX要钱,因为我不是本地人,自己也不敢再找他要,我就打电话给在网上认识的朋友王某某,让他再找个人帮忙去威胁王XX,2009年5月12日下午我正在寺坡网吧上网,王某某领了一个男孩约十七八岁,身高170左右,较瘦,到网吧找到我,问我这个孩子中不中我说中。随后他俩说有事,晚上再联系,然后他俩就走了,当时我只给王某某说:“我打电话约王XX,让他开出租车带我们去舞阳,在舞钢与舞阳交界处我们让他拿钱,到时间你提前拿我的衣服挡住车后面的报警显示器,别让他报警。”到了晚上9点多,我给王XX打电话说:“我在西平给别人打架了,捅住人了准备出去,你过来送送俺俩。”他说:“中啊,你等着吧”。我在寺坡一马某水库边处等到他十点左右,王XX开着他的豫x绿色出租车过去接着我,车上后排还做着尹XX,我也认识他,我就坐在副驾位置,俺三个开车到朱兰棉纺厂,接住提前在那里等着的王某某及王某某找的另一个孩,他俩上车后我们五人一起往舞阳方向走,路上我给王某某使了个眼色说:“亚杰,那枪扔了没有”,亚杰好像明白我的意思说:“你放心吧,已经扔了,处理好了。”其实根本没有枪,只是说大话吓唬王XX的,另外我还对王XX讲我们在西平捅住人了准备跑路。这些都是吓唬他的让他知道我有多厉害,不敢不给我钱。

路上,我一直给他们讲着大话,到枣林乡附近时我把衣服脱下来递给王某某,王某某明白我的意思是为了遮住出租车上的报警显示器,他把衣服放在后面的显示器上,走到三里河桥南头舞钢迎宾牌坊处,我让王XX靠边停车,停车后我把提包中提前准备好的两把匕首拿出来,一把自己拿着,另一把递给了后面坐的王某某,然后,我拿着匕首在他脸前晃了晃说:“你也看出来俺几个是干啥的了,俺在西平打架捅住人了,明天准备去南方,你给我拿出2000块钱,让我们跑路。”他说:“我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只有五、六百块钱,都给你算了。”我说:“那你给我凑够一千五吧。”他说没有。后面坐的尹XX从身上摸出几十块我没有拿,后来只拿了王XX给我的六百多块钱。这时舞阳那边接我的出租车已经过来了,我对王XX讲:“兄弟今天算是对不起了以后会一分不少的还你”。然后我就让王某某和另一个孩下车去坐舞阳的那个出租车上,我又下车,我刚打开车门,王XX就发动车把我甩倒在地,然后开车飞速往南跑了。

我拿的是一把匕首,白色,铁质刀把,约15cm,刀背有刺沟,我给亚杰的一把是黑色匕首,铁质刀把,约15cm长。

2、王某某供述:

昨天晚上10点多的时候,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东亚给他帮个忙,问他朋友要钱,让俺俩去吓他,他还让我和东亚说俺俩不是这的人,一个叫“三儿”,一个叫“四儿”,贺军说他怕那个朋友再找我俩的事,我就同意了,贺军让我先找个地方等着他,等他到了再打电话,我和东亚就去舞钢朱兰棉纺厂东边那等着马某某,等了一会,马某某坐着一辆绿色出租车来了,车上带马某某共三个人,我俩上了车,车就往舞阳方向来了。在我和东亚刚坐上出租车后一会,马某某就对我和东亚说:“亚杰,那个枪扔了没有啊”我开始说:“啥枪啊。”他给我是个眼色,还问;还有几颗子弹啊我回答道:“别管了”。车子走到武功乡转盘北边时,马某某从他随身挎的包里掏出两把匕首,他自已拿一把,扔给我和东亚一把,马某某拿的那把有20公分长,刀背上有锯齿状的刺,在手里玩着,给我们的一把匕首,双刃带尖,有20公分左右,我和东亚在手里传着玩。马某某当时给我们刀的意思是让司机和他朋友看,为了吓他们,我上车的时候见马某某的上衣外套在出租车的玻璃那儿放,罩着出租车上的报警显示屏,我就知道他是怕司机报警。后来出租车走到三里河南边的牌坊那儿,马某某让停车,他打电话叫出租车,停了大概有20分钟,马某某对司机说:“在舞钢待不下去了,修车借人家的钱,同家人也闹翻了,准备出去,你俩给我准备点钱。”我开始没听清马某某要多少钱,只听见说让司机和他朋友凑1000元钱,那司机说他有600元块钱,他朋友说他那儿有60元钱,马某某接住那600元钱,没接司机朋友的60元钱。马某某对那司机说:“你记住今天我拿你多少,等我回来我会还你哩”又停了一会儿,从北边过来一辆舞阳的红出租车,马某某让我和东亚先下车坐到红出租车上,又过了一两分钟,马某某也坐到出租车上,我们车就往北开了。我和东亚跟马某某去没有啥好处,抢的钱都是马某某拿着。

马某某拿出来两把匕首,后来在三里桥牌坊那儿等车时,东亚从后腰里抽出一把菜刀,放车座上了,我拿着双刃匕首,带菜刀总共三把,菜刀是不锈钢的,带把有一尺长,十公分宽,刀背上还带起盖器那种,在朱兰等车时我见东亚就拿有菜刀,我问他,他说用来吓人的。是我对东亚说有个朋友让我们去帮他壮壮胆,要钱哩。

3、刘某某供述:

大概是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某叫我一起去创新网吧见一个人,到之后,亚杰给那个男的说:“你看这个孩中不中”那孩点了点头,意思是中,然后我和亚杰说有事就走了,后来,听别人说他叫马某某,亚杰带我去网吧,是为了让马某某看我是否适合去出办事,意思就是出去打架之类。

从网吧出来,我就和亚杰一起回寺坡月亮湾KTV了。到晚上10点左右,亚杰就给我说:“走,出去办个事。”他也没有说出去办啥事,我也没问,我看他说话的语气,感觉是让我出去打架,我就在店里拿了一把菜刀,骑着我的摩托车带着亚杰一起出去了,我们到了垭口,亚杰接到马某某的电话,说要去朱兰,我又骑摩托车带着亚杰到朱兰棉纺厂,我把菜刀藏到背后腰带处,和亚杰一块到棉纺厂门口东一点,等了一小会儿,一辆绿色出租车停到俺身边,俺俩就上车了,车上一共五个人,司机、副驾驶坐着马某某,后排最左边是亚杰,中间是我,右边是另一个人,不认识,出租车一直往东行驶,快到武功转盘时,马某某对亚杰说:“你把衣服放后面。”亚杰就拿着衣服放到出租车后面字幕显示器处,然后车又往舞阳方向行驶,路上,马某某指着我说:“别看他个子小,很厉害,估计我俩个才能单挑你。”我说:“开玩笑,我自己能挑过你俩。”马某某说这话的目的就是向车上的人炫耀我有多厉害,多吓人。在行驶到舞钢市牌坊北三里河桥南头处,马某某让出租车司机靠东边停下,车停下后,马某某先打电话联系一辆舞阳的出租车,又对舞钢出租司机讲:“我在家混不下去了,俺父母、姐都不理解,我在家又犯点事,准备出去跑路。”说这话的时候,马某某从他的深色斜挎背包里拿出两把匕首,一把自已拿着,另一把递给了亚杰,亚杰接过匕首,把马某某给我的衣服又放到车后面字幕显示器那里,我在换衣服时,亚杰把我的菜刀拿出来,放在他腿上,用他的匕首在刀上敲几下,然后把菜刀递给我,我在手里拿了一会儿,就又放到裤腰里了,在我换衣服,拿刀的期间,马某某一直对出租车司机讲:“我要跑路,在家惹事了,你有钱没,我需要1000元做路费。”当时,我和亚杰没多说话,亚杰手里一直拿把匕首在腿前,我也露出有菜刀,不过我又把菜刀放裤腰里了,坐在后排我旁边的人把六十块钱递给马某某,马某某也没接钱,手里一直拿把匕首在胸前晃着,然后又对司机说:“你身上有多少钱”司机说:“我现在身上有五六百”说着话,司机从裤子兜里拿出钱给马某某,马某某也没有查,就把钱放起来了,然后马某某又对司机说:“哥,算我欠你个人情,以后回来还你人情。”一会儿舞阳那边出租车过来了,我和亚杰先上了那辆舞阳的出租车,一会儿马某某也上了那辆出租车,我仨个坐出租车一块往舞阳去了。

我的菜刀是一般的厨房用刀,不锈钢的,现在扔舞阳了,马某某的匕首有二十公分长,一边开刃,一边有锯齿,亚杰手里的匕首有十几公分长,两边开刃。我的一把刀扔到舞阳一个没路灯的下水道里。

(二)、被害人陈述:

1、王XX陈述:

我在舞钢舞联出租车公司开出租,我开的车是绿色的,车牌号是豫x,今天晚上我在舞钢寺坡碰见我同学尹XX,他就坐我的车一起玩,大概是晚上11点左右,以前给我开过车的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想去舞阳,让我去寺坡接他,挂了电话我就和尹XX一块儿开车去接马某某,我在寺坡的舞钢大酒店前门处接住他,他坐在副驾驶座上,我们就开车往舞阳方向来了,在车上马某某说还有两个孩在朱兰银龙集团门口等他,让我一会儿去接他们,路上马某某对我们说他今晚在西平酒店那儿捅了一个人,是个男的,捅在大腿上了,他今晚准备跑路,没有钱,他还说在朱兰等他的那两个孩是去扔东西的,他没有说扔啥东西,然后我们去接到那两个年轻孩,都是20岁左右的样子,他们上车之后我们就继续往舞阳方向来,走到舞阳县三里河牌坊时,马某某让我停车等着,说一会儿有车来接他,他停车后打电话,我们等了有二十来分钟,也就是凌晨零时左右,我们正说话时,马某某从他的挎包里掏出一把匕首,刀身长约20公分,白刃,刀背上带有钜齿状,他把玩着匕首,对我说:“今天晚上你也知道我是干啥哩,要跑路没有钱,给我弄X块钱。”我当时一看那阵势也没敢反抗,就掏出钱包把里面的一沓钱掏给他,钱有整有零,大概有七百元左右,马某某把钱接住装挎包里,也没再说话,我们又在车上坐了有十分钟左右,从北边过来一辆舞阳的红色出租车,车牌号是豫x,停在我的车前面,马某某对那两个年轻孩说:“你俩先坐那个车上等着我。”那两个孩下车坐红出租车上了,马某某对我说:“兄弟,今晚上对不起了,这钱我以后回来会还你的。”我也没吭气,就发动车,马某某迅速拉开车门下了车,下车时因为我开车掉头把他摔倒了,他站起来坐到红出租车上,就往北跑了,他们人多我也没敢追,我就打舞钢的110报了警,我同学尹XX打舞阳的110报了警。

2、尹XX陈述:

昨天下午我替我朋友王XX跑了一下午出租车,到晚上九点钟时我打电话让洪钟接车,我跑到尹集西边接住了洪钟,之后又拉住了一个客人去到朱兰,途中,洪钟接到了以前也在舞钢跑出租的马某某的电话,他说让给他送两个人,之后我们俩就去寺坡舞钢大酒店西边的一马某路口接到了马某某,他打了个电话之后让我们去朱兰接那两个人,我们在银龙集团门口东一百米处路南接到了马某某说的那两个孩,他们上车后,马某某说把他俩送到舞阳,之后我们就往舞阳方向开车,门,在舞钢与舞阳交界的迎宾牌坊北边不远的桥处,马某某让车停到路东沿,他说舞阳还过来个车来接他们。在往舞阳途中,马某某说过他们三个在西平那打架,用刀捅住人了,准备跑路,在路上我心里就怕俺俩再出点事,停那后,马某某下车打了个电话,随后他从身前挂的一个包内掏出了三把刀,拿住两把刀递给了后排的那两个孩,最左边的那孩拿了把匕首,中间那孩接了把菜刀,马某某手里拿了把匕首,他说:“洪钟哥,今晚上你也知道咋回事,我们准备跑路,你俩给我们准备2000块钱。”我接着说:“半夜里谁身上有那么多钱。”然后马某某说:“最少1500元”,他还拿住匕首在洪钟面前比划了两下,我先问洪钟有钱没有,他说有六、七百,我又说我身上只有几十块钱,我当时怕他们对我们不利,我就赶紧对洪钟说:“你把钱给他们吧,我也把我的几十元钱给他们。”之后,洪钟将钱掏出给马某某,我将身上的六十元钱掏出给他,他说不要了,让我们留着吃饭用,之后他打了个电话,电话中说:“你过来接我吧,我在舞钢那大门口处。”停了有三、四分钟的时间,从舞阳方向过来一辆红色出租车,车牌是豫x,那车在俺车的对脸处停下了,那两个孩上那车了,接着马某某也准备下车,这时洪钟把车打着火,猛打方向往南,把马某某甩了下去,我们就开车往南跑,紧接着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

马某某拿的那把匕首,长有二十公分,宽有四、五公分,一边是刃,一边是锯齿,刀把好像缠的有红线,抓住的那孩是在后排最左边坐,他手里拿的也是一把匕首,我看着和马某某拿的一样,长、宽差不多,刀把好像也缠有红线,也是一边刃,一边是锯齿。另外那个孩拿的是一把菜刀,就是平时用的那种不锈钢的菜刀,长有十六、七公分,宽有八、九公分,这两个刀都是马某某从身前挂的包内拿出给他俩的。

(三)、证人陈XX证言:

主要证实出租车司机陈五兴在接到马某某的叫车电话后,在舞钢与舞阳交界的牌坊处接到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后,行驶至舞阳县花园酒店门口处时,被交警拦截,三被告人下车逃窜的过程。

(四)、书证

舞阳县公安局的证明:主要证实2009年5月13日凌晨12点50分,在接到报警后,赵金辉、马某锁出警,在舞阳花园酒店门口,将该出租车拦截住,当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逃窜。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胁迫他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此案的犯罪提议、发起是由马某某所为,虽作案中不分主次,但情节、主观恶性应有区别,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某光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代理审判员张永波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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