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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湘乡县人。

被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湖南省保靖县人。

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某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9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罗某欣,现年四岁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俩婚姻关系,婚生女罗某欣我自愿抚养至独立生活。

被告龙某辩称,原告所诉如实,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龙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罗某欣由罗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罗某欣长大后随父随母居住由其选择,罗某欣随其父罗某某生活期间龙某随时有探望其女的权利;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罗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其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未申请的,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审判员龙某亮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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