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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某某、安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安阳市北关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安钢集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东段创业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代表人俞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波、荣某某,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安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已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某梅

审判员:王莉

审判员:万娅飞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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